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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就业情报

试用期受保护 人才求职更放心
文章来源:易才网    2008-1-28

    不少求职者找工作时,常常面临6个月以上无限延长的试用期,似乎永远看不到转正的希望。这是因为不少招聘企业(往往是中小企业)为了压缩利润成本,常常利用试用期的空档为求职者设置屏障,达到长期廉价使用劳动力的目的。新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以来,求职者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,找工作时再面对招聘方苛刻的试用要求,将拥有一件有力的法律武器。新法中对招聘方的试用期规定有如下几条:

    1、招聘单位不能只签订《试用合同》,试用期必须包含在正式合同之内,否则无效。
    2、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,没有试用期;合同不满1年的,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;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,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;3年以上和长期合同,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。
    3、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正式薪水的80%。没有约定正式薪水的,按照招聘单位同工同酬的最低薪资认定。求职者试用期内工资如果很低,就要学会搜集这个应得工资的证据,以便将来法庭证明。
    4、试用期中,除非有法定理由,招聘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如果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,招聘单位应当向求职者说明理由,证明求职者不符合录用条件、或者给求职者安排培训或换岗后还是不能胜任,才能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下解除劳动关系。
    5、同一招聘单位与同一求职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也就是说,求职者如果在同一单位调动了不同工作岗位,单位就不能再设定试用期了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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